(1)經常透支,積少成多。被告不顧個人經濟狀況,超前消費,直至超過被告的還款能力,最終無力還款。(2)循環透支養卡型。此類案件中,每個被告持有兩張以上的信用卡,其中大部分同時持有六家不同銀行的信用卡,相互循環償還,導致多次欠債後無力償還。(3)信用卡現金流動資金。此類案件中,嫌疑人利用信用卡免息期套現流動資金,壹旦經營失敗或資金鏈斷裂,無法償還欠款。(4)卡上現金型的虛假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件騙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有下列妨害信用卡管理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大量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三)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四)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