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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惡意透支罪的標準是什麽?

信用卡詐騙罪中惡意透支的數額為654.38+0萬元以上。“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四條。

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件騙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本條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足額償還。情節明顯輕微的,可以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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