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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惡意透支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影響信用卡管理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了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以及“惡意透支”的認定和處罰的相關問題,並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了界定,以區別於善意透支行為。根據解釋,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兩次後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行為。“兩高”的這壹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單據、文件;

(4)偽造信用卡。

第壹百九十六條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的信息寫入磁條介質或者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多張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偽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偽造信用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偽造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二十五張的;

(二)偽造信用卡余額和透支額度,單筆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張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偽造信用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二)偽造信用卡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人民幣壹百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四)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本條所稱信用卡余額和透支額度,是指信用卡被偽造後,發卡銀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和透支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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