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體是國家有關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和銀行的公私財物所有權;
3、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惡意透支的故意;
4、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嚴重超過自己信用卡額度使用,或在規定期限不還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