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頻繁異地使用信用卡,每次取現金額都在銀行規定的限額內,最終導致大量透支並攜款潛逃。
(2)持卡人申領信用卡時弄虛作假,偽造身份證、私刻印章、偽造保函等。騙取發卡銀行的信任,然後在收到並持有信用卡後進行惡意支付。
(三)持卡人通過虛假消費等方式。從銀行取錢。
惡意欠款的後果:如果惡意欠款的數額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額或者規定的期限,仍然聯系銀行持有人,壹般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是欠錢不還的問題。銀行可以去法院起訴,然後法院判決持卡人還錢,依法強制執行妳的其他個人財產。
但如果持卡人故意逃避債務,逾期不還或經銀行催收後仍不還,且與銀行失去聯系,銀行可能會判定持卡人惡意透支,會向公安局報案查處,依據刑法執行。
我國刑法第1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詐騙信用卡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