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何追回被法院凍結的銀行卡:1。起訴前或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凍結了被告的銀行存款。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可以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法院將解除對銀行存款的凍結。2.如果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將在執行程序中依法凍結其銀行存款。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先履行判決或者其他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再向法院申請解除凍結。法律依據: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凍結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有關規定》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拍賣、變賣或者清償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壹)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的財產;(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三)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清償的;(四)債務已經清償;(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被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解除登記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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