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持卡人在信用卡上欠錢,發卡行是債權人,客戶是債務人;持卡人在發卡行有存款,發卡行是債務人,客戶是債權人。同時,只要存款是活期的或者已經定期到期的,那麽信用卡欠款的客戶就有了存款,這就形成了“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的法律抵消,發卡行直接扣劃信用卡債務人的存款來行使抵消權。
1.信用卡抵銷權的行使,是指如果我在“某銀行”的壹張儲蓄卡上有存款,這家銀行有權用這筆存款償還信用卡。銀行行使抵銷權是因為信用卡長期未還款,而我在這家銀行的儲蓄卡裏有存款,所以銀行將有權用存款償還信用卡債務;在執行程序中,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這是在執行程序中行使抵銷權的最基本要求。抵銷權本質上是壹種形成權,即可以根據壹方當事人的意誌設立。但它從屬於債權,所以債權的地位和存在決定了抵銷權是否存在,能否行使。債務人的債務人明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申請破產而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法律規定或者破產申請前壹年發生的原因取得債權的除外。
2.《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的標的物種類、質量相同的,任何壹方可以將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生效。抵消不應是有條件的或有時間限制的。”第壹百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的種類、質量不同的,經當事人協議,也可以抵銷。上述法律規定是對抵銷權的界定。第99條是法定抵銷,第100條是合意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