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二十二條特約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由簽約銀行發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向持卡人收取使用信用卡的額外費用。
特約單位不得以壓卡、簽單、退貨等方式向持卡人支付現金。各發卡銀行的透支業務必須納入其信貸規模進行管理。透支轉入短期借款核算。
?擴展數據:
?
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持卡人的權利:
(壹)持卡人有權享受發卡銀行對其銀行卡承諾的所有服務,並有權監督服務質量和投訴服務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二)申請人和持卡人有權了解其選擇的銀行卡的功能、使用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適用利率及相關計算公式。
(3)持卡人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發卡行索要對賬單,並有權要求查詢或更正賬戶內容。
(4)借記卡掛失手續辦理完畢後,持卡人不再承擔相應卡內賬戶資金變動的責任,但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另有決定的除外。
(5)持卡人有權主張信用卡合同,並妥善保管。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