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惡意透支是否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沒有制定該罪的起刑點,但參考詐騙罪的起刑點應為5000元。
1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信用卡的使用壹般是指使用偽造或無效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惡意透支。
2.透支是指在銀行開戶的客戶無資金或資金不足時,經銀行批準,允許客戶支出超過其賬戶內資金的行為。透支本質上是銀行借錢給客戶。
三、所謂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差異。兩者都在客觀上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先使用後償還,然後返還透支款及利息的故意,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據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無力償還,在行為上逃避債務。
四、根據刑法規定,除實施上述四種行為之壹外,行為人還必須具備數額較大的要件。如果數額不大,即使實施了上述行為,也屬於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至於什麽是“數額較大”,目前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
但根據199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詐騙的數額較大的起點可以參照此規定,以5000元為宜。
擴展數據:
信用卡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經發卡銀行催收無效的透支行為。
惡意透支是信用卡業務中的主要風險形式,是信用卡詐騙的壹部分。對於發卡銀行來說,是最常見也是危害最大的風險。
因此,正確分析信用卡惡意透支風險的成因,提出合理有效的防範措施,對於減少發卡銀行的損失,促進信用卡業務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行為方式
惡意透支行為包括兩種基本行為:
壹是透支超過規定限額,即超過信用卡章程的規定或發卡行允許的透支額度。
二是透支超過規定期限,即未在規定時間內歸還本息。壹般來說,信用卡惡意透支會在發卡行留下不良信用記錄,影響持卡人的個人信用。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自2009年6月65438+2月65438+6月起施行。
《解釋》明確規定了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以及“惡意透支”的認定和處罰的相關問題,並界定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區別於善意透支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行為。“兩高”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
壹是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項限制:壹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不還。這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其他催款單據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超過壹定期限未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第二,由於“惡意透支”罪是故意犯罪,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這是本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只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透支,才屬於“惡意透支”,構成犯罪。
在這份司法解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合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不還;揮霍透支不還;透支後隱瞞、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支付。這些情況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
第三,本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是指尚未歸還且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發卡行收取的滯納金、復利等費用。
第四,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判決或者公安機關立案前償還透支利息的,從輕處罰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能依法查處“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又能起到法律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縮小刑事打擊範圍。
最後,信用卡惡意透支的金額是指尚未歸還且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發卡行收取的滯納金、復利等費用。
惡意透支,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刑事責任:654.38+0萬元以上可判無期。
定量定性刑事責任
1萬~ 1萬元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0000 ~ 1000000元,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54.38+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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