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確定涉案信用卡交易為偽卡交易。那麽本案涉及的本金和利息都不是持卡人違約造成的,持卡人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持卡人在交易異常並報警後未對信用卡進行掛失,則由此產生的用卡無憂增值服務費應予償還。
偽卡交易責任涉及持卡人、發卡機構、收單機構和特約商戶。首先,根據持卡人是否提供銀行卡和報警記錄,發卡銀行、收單機構和特約商戶是否提供證據證明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密碼,以此來確定持卡人的責任;
其次,明確發卡銀行和收單銀行在信用卡交易中對卡片信息和密碼的審核和識別責任;再次,考慮特約商戶在信用卡交易中是否盡到了法定的、約定的義務,確定特約商戶的責任;最後,結合以上幾點,確定涉案信用卡的本息損失由誰承擔,如何承擔。
擴展數據:
佛山的陳先生因為信用卡“欠”銀行7萬元,被發卡行起訴。法院審理查明,涉案信用卡於03年3月65日438+03在某電器商場消費人民幣34043.16元,持卡人在POS機購物小票簽名處簽有“陳某”字樣。涉案信用卡至庭審前壹直由陳先生持有,尚未掛失。現在因為欠費已經停了。
陳先生說,涉案本金根本不是自己消費,也沒有授權他人消費。他發現消費異常,就向發卡行舉報,反映。因此,上述消費不應視為我的消費,他也不應償還為此本金計算的利息和滯納金。
禪城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真假卡的交易及責任問題。涉及34043.16元交易的POS簽購單簽名為“陳某”,與持卡人陳先生書寫漢字或拼寫漢語拼音明顯不同。綜合陳先生壹直持有信用卡及事後報警的事實,可以認定涉案信用卡交易為偽卡交易。
人民網-信用卡被盜“欠”7萬?法院判給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