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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報案通知函是真的嗎?

信用卡報案通知函是真的。

1、根據《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2、對於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3、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擴展資料:

1、信用卡欠款催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有效催收”:

(壹)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後進行;

(二)催收應當采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2、對於是否屬於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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