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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盒

信用卡屬於什麽情況?

信用卡是經濟犯罪,刑法有規定,所以是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從事信用卡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同時使用信用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結束信用卡案件的後果

如果信用卡案件已經結案,證明案件已經執行,當事人不需要還錢。案子已經結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裁定終結執行:

(壹)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二)執行死刑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被執行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的權利人死亡的;(五)被執行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又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6)人們認為它應該在的地方。

《關於執行案件立案和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被執行人自動執行、人民強制執行已經全部執行完畢,或者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可以以“執行完畢”的形式結案。

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結案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雙方書面認可或口頭認可完成並記錄在案的,可以不制作結案通知書。

應附上和解協議的執行情況。未簽訂書面執行和解協議的,應當記錄口頭和解協議的內容,並由當事人簽字後附後。

信用卡犯罪

信用卡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

關鍵組分

構成要件的內容是利用信用卡進行活動,騙取大量財物。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身份騙取的信用卡騙取財物的。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現金存取款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使用是指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將偽造的信用卡作為真實有效的信用卡使用。偽造信用卡的使用僅限於自然人。任何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在機器上獲取財產都是有罪的。凡使用所謂“變造”信用卡(如磁條中的信息已被更改的信用卡)的,應認定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如果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私信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則信用卡犯罪不成立,應認定為(合同)犯罪。

2.使用無效信用卡騙取財物。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主體可以是持卡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使用行為僅限於自然人。任何人使用無效的信用卡在機器上獲取財產都是有罪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騙取財物。冒用他人信用卡壹般表現為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義使用持卡人信用卡騙取財物(但不必限定他人信用卡為真實有效的信用卡)。以個人名義使用信用卡的行為不屬於信用卡犯罪。行為人冒用的信用卡可能被發現或通過其他方法獲得(搶信用卡後使用的情況除外)。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以違背持卡人意誌為前提的;如果持卡人同意使用其信用卡,則不構成犯罪。根據前述對信用卡案件的解釋(參考本章第五節“第十壹條”),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均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竊取、購買、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並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但這本書認為冒用他人信用卡是犯罪,只針對自然人,冒用他人信用卡在機器上取錢。因為“冒用”這個詞本身就包含了欺騙的意思,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壹定是欺騙他人進入處分財產的錯誤認識的行為。反過來說,對於機器來說,不存在“冒用”或“”的問題,因為機器不可能存在是否存在認知錯誤的問題。只要符合操作規則,輸入的密碼正確,任何人都可以從機器上取錢;另壹方面,即使是合法持卡人,只要不符合操作規則,輸入密碼錯誤,也不能從機器上取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8年4月18日《關於如何認定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上使用的行為的批復》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本書認為,這種解釋不符合信用卡犯罪的基本原理。因為該罪是以欺騙自然人為前提的,在使用他人信用卡進行機器時,不存在欺騙任何自然人的行為。而且這個解釋與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解釋相矛盾。200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法制造、銷售、使用ic電話卡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明確指出:“明知是非法制造的IC電話卡而使用或者購買、使用,造成電信資費較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按照之前司法解釋的邏輯,行為人使用非法制作的ic電話卡在機器上打電話,應該是有罪的。顯然,後壹個司法解釋是正確的,前壹個司法解釋是錯誤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不要求行為人實際持有他人信用卡。比如A買了B的借記卡和身份證,記下借記卡,偷偷放回去。隨後,甲方持乙方身份證,假裝向銀行掛失。因為甲方可以向銀行工作人員提供借記卡的名稱和密碼,銀行工作人員就相信了。但甲方並未要求銀行工作人員為其補辦壹張新的借記卡,而是要求銀行工作人員將第二張借記卡中的7000余元全部轉到其另壹張借記卡中。甲方雖未實際持有乙方借記卡,但應認定為冒用他人信用卡。

4.惡意透支。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持卡人屬於身份犯,應指合法持卡人。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人不是持卡人,因為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行為在刑法第196條中已被界定為獨立的行為類型,不宜將此類主體歸為持卡人,再認定為惡意透支。偷別人信用卡的人不是持卡人;行為人使用信用卡後透支的,應當認定為實施了兩個行為。雖然兩者法益性質相同,但應認為其透支行為侵害了新財產法益,以數罪並罰考慮更為妥當。也就是說,信用卡的行為人對於透支部分(僅限於在銀行櫃臺或特約商戶冒用自然人信用卡)不能成立惡意透支信用卡罪,只能認定為“冒用他人信用卡”;對於沒有透支的部分,無論如何使用,都應當依照刑法第196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為犯罪。因此,行為人的犯罪與信用卡犯罪應當數罪並罰。此外,如果非法持卡人在ATM機上“惡意透支”,由於沒有欺騙者或處置者,“透支”部分只能認定為犯罪。實際持卡人不是持卡人,但可能是持卡人的共犯;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實際持卡人的透支行為可以認定為冒用他人信用卡。“催收”既包括書面催收,也包括口頭催收,但僅限於持卡人的催收,擔保人或持卡人家屬的催收不屬於“催收”。但只要持卡人透支後,發卡銀行進行催收,持卡人就認定發卡銀行按照信用卡的通常用途進行了催收,仍然拒絕歸還。即使持卡人沒有直接或間接收到發卡行的催收,也應認定為“被發卡行催收後不予返還”。o信用卡案件解釋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規定限額以上或者規定期限內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兩次後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顯然,信用卡案件解釋對惡意透支的解釋進行了限制,旨在防止惡意透支的行為被認定為信用卡犯罪。《信用卡案件解釋》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壹是明知自己沒有能力償還,而不能償還數額較大的透支款;二是透支的資金揮霍壹空,無法歸還;三是透支後逃跑,更改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四是抽逃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五是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第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且拒不歸還的。需要註意的是,下級司法機關不能從字面上理解這壹解釋。根據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的原則,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須存在於透支中;透支時,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和返還意圖。

是的,因為缺乏責任要件,無論如何都不能認定為信用卡犯罪。

本罪的成立需要數額較大。根據《信用卡案件解釋》的規定,前三種行為的起點為5000元,惡意透支的起點為654.38+0萬元。在惡意透支的情況下,持卡人在銀行支付存款的,惡意透支的數額以超過存款的數額計算。達不到上述標準的,應根據具體情況,以犯罪論或犯罪未遂論處罰。

責任形式

責任要件除了故意,還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偽造或作廢的信用卡時,壹定要知道是偽造或作廢的信用卡;使用他人認為真實有效的信用卡,但實際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屬於同壹構成要件上的錯誤,不影響信用卡犯罪的成立。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善意透支行為不構成信用卡犯罪。

什麽是信用卡案?

信用卡案是民事案件。

信用卡民事訴訟壹般是民事的,不會坐牢,但如果認定妳有能力履行債務,卻拒絕履行,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償還債務,需要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債務的利息,這樣會增加還款金額。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阻礙人民審判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人民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案件審理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人民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這是信用卡案件和信用卡案件處理中心的介紹結束。不知道妳有沒有從中找到妳需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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