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家住北京市大興區的龔先生遇到了這樣壹件事:在使用信用卡消費後,由於未能全額還款產生了很高的利息。“原本以為利息是以欠款為基數,但最後發現銀行竟然以全額為基數來計算利息。”龔先生不解地說。
這壹怪現象,是銀行長期執行信用卡“全額計息”條款所導致的。好消息是,這種類似“霸王條款”的規定或將發生改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壹份征求意見稿。其中,關於信用卡逾期計息問題,最高法擬支持按“余額計息”。
在信用卡透支逾期如何支付利息方面,最高法發布的《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並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其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卡行對“按照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應按照全部透支額收取從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條款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卡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數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消費者而言,這有利於降低消費成本;對銀行來講,短期內雖然可能減少壹部分收入,但長遠來看,卻並非沒有好處。”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在未能全額歸還信用卡的客戶中,有相當壹部分是壹時疏忽,有的未還款額只有上百元,甚至只有幾十元。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按照全額基數計算利息,勢必會影響用戶體驗。如果按照未還部分計息,則既符合實情,也照顧了用戶感受。
“現在很多互聯網金融創新,能夠做到隨借隨還、按日計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信用卡還按照授信額度計息,而不是按照實際欠款來計息,並不符合以消費者利益為中心的原則,容易造成用戶流失。”曾剛說。
但是,也有觀點認為,信用卡業務具有特殊性,如果持卡人按期還款,相當於是銀行為用戶提供了無利息的資金,而這些資金銀行本可以用來放貸。因此,持卡人不按期還款應支付高額違約金。
“國內商業銀行收取信用卡違約金,本質上是風控舉措,而非盈利手段。違約金針對的是那些惡意透支的持卡人,本意是催促持卡人盡快歸還信用卡透支款項。”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渺表示,當然,信用卡違約金是符合法律精神和商業原則的壹種“對價”給付,也是商業銀行加強風險防範的壹種措施,同時還要有助於推動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