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5438+2月16(新華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發布《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今日公布該解釋全文,自2009年2月65438+日起施行。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的信息寫入磁條介質或者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壹)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2)偽造信用卡余額、透支額度2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三)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的“特別嚴重”:(壹)偽造信用卡二十五張以上的;(二)偽造信用卡余額和透支額度,單筆或者合計金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三)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四)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本條所稱信用卡余額和透支額度,是指信用卡被偽造後,發卡銀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和透支額度。第二條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65438張以上不滿65438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數量巨大”:(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信用卡100張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四)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10張以上的;(五)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10張以上的。使用本人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違背他人意願申請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請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第三條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偽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或者使他人以信用卡持有人的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第四條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虛假信用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罪論處。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機構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信用證明材料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重大失實證明文件罪定罪處罰。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失效的信用卡或者他人的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壹)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並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的。;(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形。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透支數額較大無法歸還的;(二)大肆揮霍透支資金,無力歸還的;(3)透支後逃匿,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並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拒絕歸還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以及開證行收取的其他費用。惡意透支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公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且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情節明顯輕微的,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前款行為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2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逾期未歸還金融機構資金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第八條單位犯本解釋第壹條、第七條規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這幾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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