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工年平均工資50%的民事案件,可以適用普通簡易程序的較簡單的審判程序,實行壹審終審。
二、小額訴訟程序的好處
01
該程序相對簡單靈活。
小額訴訟程序的簡易性貫穿於訴訟活動的各個方面。起訴方式簡化,無需復雜的庭前準備程序,可以口頭進行起訴和辯護;開庭時間靈活,雙方都可以商量;調解和審判是壹體的,法官在審判中既審判又調解。
02
審判過程很簡單。
小額訴訟程序具有靈活的審判流程,由法官單獨審理,簡化了證據調查程序,甚至不需要庭審筆錄。判決的形式要求較低,只需向雙方宣布結果,無需說明判決理由。
03
試用成本低
小額訴訟程序實現了資源配置效益的最大化,不僅降低了國家支付的法院人員、設施等訴訟程序本身的運行成本,也大大降低了當事人參與訴訟程序所花費的時間、精力和相應費用等訴訟成本。
第三,小額訴訟的適用
首先,小額訴訟的申請必須是簡單的民事案件,對案件中的是非、責任、訴訟標的的爭議沒有原則性分歧;而且案件標的額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標的額不超過各省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0%。超過50%但低於200%的人可以同意適用小額索賠程序。該法對小額債權具體適用的有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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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金錢給付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
身份明確,僅在金額、時間和支付方式上有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和撫養費糾紛;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責任明確且僅在金額、時間和支付方式上有爭議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水、電、氣、熱供應合同糾紛;
銀行卡糾紛;勞動關系明確且僅發生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支付數額、時間、方式爭議的勞動合同爭議;
勞動關系明確勞動合同爭議只存在於勞動報酬的數額、時間和支付方式;
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
其他款項支付糾紛。
02
下列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個人關系和財產確認案件;
涉外案件;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案件;
壹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當事人提起反訴的案件;
其他不適合小額索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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