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卡欠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2.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拒絕歸還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以及開證行收取的其他費用。
3.惡意透支信用卡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公安機關立案後,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透支利息已經足額償還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