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和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和證明文件的;
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信用卡只供合法持卡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借信用卡及其賬戶。
第六十六條持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提取現金的,處以提取現金金額30%至50%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持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租、出借信用卡及其賬戶的,責令改正,並根據賬戶處以出租、出借金額5%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