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發卡銀行應當公開、明確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請材料必須由申請人本人簽字,不得在客戶不知情或者違背客戶意願的情況下發卡。
發卡銀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屬卡申請材料必須由主卡持卡人通過個人簽名、客服電話錄音、電子簽名或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發卡行應建立信用卡營銷管理制度,對營銷人員進行系統培訓、註冊考核和規範管理,不得采用以發卡數量為依據的單壹考核方式。
擴展數據:
商業銀行辦理信用卡相關要求的規定:
1.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申請人進行信用調查,充分核實並完整記錄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財務狀況、消費和信用記錄等信息,確認申請人有固定工作、穩定的收入來源或者可靠的還款保障。
2.按照有關規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者地區從事業務活動的商業銀行,由其總行(公司)向註冊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申請設立信用卡中心等分行級專營機構,由註冊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後報銀監會批準。
3.按照有關規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者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的,由其總行(公司)向註冊地監管機構提出申請,經初步審查後,由註冊地監管機構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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