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發卡行應建立健全信用卡申請人的信用審查制度,明確管理架構和內控機制。
第四十壹條
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申請人進行信用調查,充分核實並完整記錄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財務狀況、消費和信用記錄等信息,確認申請人有固定工作、穩定的收入來源或者可靠的還款保障。
擴展數據:
發卡機構壹旦發現可疑信息,不得發放信用卡。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發卡行應根據整體風險管理要求,確定信用卡申請材料的必備(可選)要素。信用卡申請材料缺少(可選)必填信息或必填選項的,由他人代理(單位辦理的商旅卡、商務采購卡和主卡持卡人辦理的附屬卡除外),他人代簽,申請材料未簽字的,不得發放信用卡。
信用卡申請資料中存在信息可疑、審核意見缺失、各級審核人員未簽字(簽名、輸入工作代碼)或系統審核記錄缺失的,不得發放信用卡。
第四十三條
對於首次申請該行信用卡的客戶,不允許全程自動發卡方式發卡。信用卡申請人出現以下情形時,應嚴格審查並加強風險防控:
(壹)在身份信息系統中留下相關可疑信息或者犯罪記錄的;?
(二)征信系統中無信用記錄;?
(三)在征信系統中有不良記錄;?
(四)征信系統中有多次銀行貸款或信用卡信用記錄的;?
(5)單位辦理的出差卡、公務購物卡;?
(6)從其他渠道獲得的風險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