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信用卡惡意透支,可以追究惡意透支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兩次後超過3個月仍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超過規定限額的透支,即超出信用卡章程規定或發卡行許可的透支;超過規定期限透支,就是在規定時間內不歸還本息。
壹般來說,信用卡惡意透支會在發卡行留下不良信用記錄。
影響持卡人個人信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