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扣押的手機與案件無關,如果發現與案件無關,會在三天之內釋放,交還當事人,所以最遲三天之內可以取回手機。但是,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
幫助信函罪構成嚴重情節之壹:
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
2、支付結算金額超過二十萬元;
3.以廣告形式提供資金5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
5.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的;
6.受助人犯罪後果嚴重的;
7.其他嚴重情節。
綜上,非法買賣個人銀行賬戶、公司法人賬戶,除了上述處罰外,還可能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掩飾、隱瞞犯罪事實罪,甚至構成詐騙罪,可能給個人帶來牢獄之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所得、違禁品和犯罪所用物品的處理,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第287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是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而為他人提供的。為其犯罪,或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協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