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嚴重”的認定
(1)幫助三個以上的對象;
(二)支付結算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
(三)以廣告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壹萬以上的;
(五)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的;
(6)受助人犯罪後果嚴重;
(七)買賣或者出租5張以上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戶密碼、網上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
(八)買賣或者出租手機卡、移動卡、IOT卡二十張以上的;
(九)其他嚴重情節。
因客觀條件限制,確實無法核實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水平,但相關數額達到上述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2.其他認定電子商務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預付卡、遊戲點卡、遊戲裝備的經銷商參與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情形。公安機關在偵辦案件過程中,明確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繼續與其進行交易,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規定,應當以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明知是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宣傳、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