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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銀行卡助信罪的定罪

扶信罪的定罪標準是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主觀上是故意且明知自己在幫助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正常信息網絡環境的管理秩序。客觀上表現為: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情節嚴重。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如果壹個公民明知他人利用網絡信息實施犯罪而為三個以上犯罪分子提供幫助,那麽幫助者就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銀行卡助信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支付結算金額超過二十萬;

2.通過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5萬元以上的。

3、違法所得壹萬以上的。

構成扶信罪的其他行為包括:

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

2.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的;

3.受助人犯罪後果嚴重的;

4.買賣或者出租5張以上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戶密碼、網上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

5.買賣或者出租他人手機卡、移動卡、IOT卡二十張以上的;

6.其他嚴重情節。

壹、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

1,主要元素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2.主觀因素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在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為他人的信息網絡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會對國家的信息網絡管理秩序造成危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信息網絡犯罪的危害結果發生。

3.對象元素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客體是國家對信息網絡環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4.客觀要素

客觀上講,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表現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上網、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為其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嚴重行為。互聯網接入,是指負責將用戶的計算機或者局域網與公共網絡相連接,並為其他企業或者個人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企業。他們被稱為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商(IAP)或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

綜上所述,如果壹個公民明知他人利用網絡信息實施犯罪而為三個以上的犯罪分子提供幫助,那麽幫助者就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77條之壹

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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