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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別人辦理信用卡,並收取好處費,犯法嗎?

犯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壹)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壹)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以上內容參考:法律法規數據庫-妨害信用卡相關問題、百度百科-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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