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貸款機構有要求,或者當事人協商擔保債務履行,則需要擔保人。
如果債務不需要提供擔保,就不需要擔保人。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情況下,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從屬於主債權債務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