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四十壹條持卡人可以使用信用卡在特約單位購物。單位卡不得用於結算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資金65438+萬元以上。
持卡人用卡購物時,必須將信用卡和身份證提交給特約單位的代理人。IC卡和照片卡免辦身份證。信用卡僅限合法持卡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出借賬戶。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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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發卡銀行應當公開、明確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請材料必須由申請人本人簽字,不得在客戶不知情或違背客戶意願的情況下發卡。
開發受理銀行卡的商業銀行應當與商戶簽訂受理合同,受理合同不得包含排他性條款。受理合同中手續費率標準低於本辦法規定標準的,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九條?信用卡申請資料中存在信息可疑、審核意見缺失、各級審核人員未簽字(簽名、輸入工作代碼)或系統審核記錄缺失的,不得發放信用卡。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