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可能會冒用他人身份辦理手機號和銀行卡。
首先,利用自己的身份證向他人出借或者出租銀行卡、電話卡,違反了身份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規,情節嚴重,已經構成刑事犯罪。比如,如果明知對方用於違法犯罪活動,還將自己身份證辦理的電話卡、銀行卡出借或出租給對方使用,就可能構成洗錢罪、詐騙罪、綁架罪、敲詐勒索罪、隱瞞違法犯罪事實罪。
第三人將其身份證辦理的電話卡、銀行卡出借或者出租給失信人使用,致使失信人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罪,應將第三人定為* * *犯,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能查出來嗎
司法實踐中,法院很難核實第三人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的電話卡、銀行卡被失信人使用。公安機關很少立案偵查。通常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在自行調查取證後還得向法院或公安機關舉報,相關司法機關會進行調查處理。舉個小例子,壹個失信人,因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被法院列為失信人,進行限制身高和限制飛行的聯合懲戒。
失信人母親將身份證辦理的電話卡、銀行卡給她使用,導致她的收入無法被法院查詢,自然無法執行。債權人向各方進行了詢問和現場調查取證,並向法院執行局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根據債權人提供的線索鎖定失信人員工作,並收取合法收入證據,責令相關單位人員配合法院實施違法行為。但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壹般不會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導致違法者逍遙法外。
第壹,為了躲避法院的調查,絕大多數失信人都是找親戚朋友開信用卡和手機卡自用。比如我們這個案子裏的老賴吳昕,用的是別人的身份證,還有別人開的手機卡和銀行卡。這樣做可以暫時避免追查,但風險也很明顯。比如機主可以隨時註銷舊卡,補辦新卡,卡上的資金就變成別人的了。在這種情況下,他就是老賴,他真的是啞巴。
第二,如果法院查的話,應該能查出來,但是這樣做要耗費很大的精力。其次,現在大部分法官根本不想查,靠法院查基本沒有希望。
第三,申請人,也就是老賴的受害人,不要等法院來給妳查,這樣永遠也查不清楚。如果可能的話,最好自己去查。老賴要生存,需要有收入。他可以在網上懸賞尋找老賴的下落。只要知道他在哪裏,就有辦法知道他的收入,然後就能找到制服老賴的證據。
事實上,德德先生建議,失信者應在法院判決生效後面臨債務履行問題。妳可以和法院保持積極溝通,主動說明情況,如果沒有財產顯示的話。對於法院來說,更希望雙方通過協商達成還款方案。只要債權人同意,法院也會幫忙做工作,將債權折價或者達成協議。耍小聰明通常會給妳帶來大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