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執行法院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壹條,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述行為。任何人使用個人財產進行私人消費以實施上述行為,均可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擴展數據:
違反消費限制令的處罰: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我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除消費限制令的規定:
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十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二款的規定,刪除失信信息的,同時解除失信被執行人的消費限制令。
參考資料:
中國行政信息公開網-限制使用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