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到人民法院支持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並按照未償還透支金額支付賬單日至還款日的透支利息”,引發廣泛關註。
最低還款額法透支後銀行的罰息基數,最高法支持按余額罰息,但現在大部分銀行都是按全額罰息。至少到截稿前,我沒聽說過有哪家銀行是按照未還部分來計算信用卡預期罰息的。
那麽到底什麽是余額罰息和全額罰息呢?
比如有人刷卡12001.5元,選擇每月只還最低還款額,那麽利息就按照剩余本金計算,比如還了2001元,利息就按照10000.5計算。
但是,全額罰息不是。即使這個人已經還清了12001元,只剩下50美分,利息還是繼續按照12001.5計算。僅最低還款額的利息就已經很高了,壹般會按日計算,壹直到還清都是0.5 ‰。也就是說,如果上面說的這個人壹年只還壹次,光利息就差不多2200元,如果按簡單的年利率計算,超過18%,絕對不是小數目,堪比高利貸。
從上面的例子來看,對於我們的持卡人來說,余額罰息肯定是壹個不錯的選擇,但是從銀行的角度來說,全額罰息才是高收益的來源。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征求意見稿》也預示著銀行全額罰息政策即將成為歷史。不得不說,這樣的惠民政策是喀麥隆人民壹直期待的。
不知道各位卡門的朋友有沒有想過壹個問題,余額罰息的出現會不會滋生更多的信用不良貸款?因為余額的預期罰息不再是復利,短時間內少部分錢不還,利息還可以接受,這樣銀行會收更多的壞賬。
有人可能會說,妳這不是明擺著替銀行說話嗎?其實不是的。我想表達的是“個人征信”的問題。壞賬多,銀行這樣做會有損失。但從另壹個角度來看,其實持卡人很容易陷入壹個誤區,不繳納全額違約金。那麽,逾期利息是可以接受的。所以很容易忽略自己的征信問題。這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