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冒用“毛”是指行為人冒充合法持卡人。司法實踐中,行為人通常在未經合法持卡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持卡、簽名等明示和暗示的方式,表明自己是合法持卡人。
信用卡必須由持卡人本人使用,這是信用卡的壹項基本制度。《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銀行卡及其賬戶僅供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
二、冒用中的“使用”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信用卡非法取得財物的過程。根據刑法理論研究的需要,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分為兩種:
1,壹種是行為人在營業員的幫助下使用他人信用卡,通常表現為行為人使用他人信用卡在特約商戶消費或在銀行櫃臺前取款、轉賬;
2.另壹種情況是行為人自己在機器上使用他人信用卡,通常表現為行為人拿著他人信用卡在ATM機上取錢轉賬,行為人在網上銀行轉賬到他人信用卡賬戶。
擴展數據:
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失效的信用卡或者他人的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壹)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並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的。;
(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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