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平臺應遵守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方支付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產生了巨大的資金沈澱。第三方支付巨額資金存管在很多方面還存在法律空白和不適應。正是因為有空白和不適應,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操作才不規範。近年來,國家加大了整頓和規範力度。
1、2013年6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13年第6號令。為規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管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支付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現予發布實施。
2.《關於進壹步明確違規整改相關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於20112+04發布,意在規範銀行與第三方的直接支付連接,要求將繞過銀聯的業務逐步搬到銀聯平臺。這次銀聯整治第三方支付與銀行直連,涉及銀聯會員30家左右,但不包括網上支付,更不包括支付寶。
3、2065438+2005年7月31日晚,央行發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上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針對網上支付出臺了壹系列新規,包括網上支付的限制。
4.2016 12 1起,《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通知》正式實施。通知規定,從2016 12 1開始,銀行應與存款人簽訂協議,約定非櫃面渠道向非具名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轉賬的日累計限額、交易筆數和年累計限額。如果超過限額和交易筆數,應該去銀行櫃臺。
與對銀行的要求類似,自65438+2月1日起,支付機構為單位和個人開立支付賬戶時,應當約定支付賬戶與支付賬戶之間、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每日累計轉賬限額和交易筆數。超過限額和交易筆數,不能進行轉賬業務。
5.2065438+2007年10月,央行發布《關於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自2065438+2007年4月起,支付機構應當將客戶備付金按照壹定比例存入指定機構的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內的資金暫不支付利息。
6.自2017年2月央行發布《關於規範支付創新業務的通知》(281號)(以下簡稱《通知》)以來,整頓第三方支付的相關政策形成了密集發布的勢頭,並在2018年上半年陸續付諸實施。
7.2065438+2008年6月29日,央行發布《關於支付機構全部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YinbanfaNo。2018114),要求自2065438+2008年7月9日起,每月逐步提高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
擴展數據:
第三方支付風險
1.主體資格和業務範圍風險,第三方支付從事的業務介於網絡運營和金融服務之間,法律地位尚不明確。雖然大部分第三方支付都試圖將自己樹立為中介,為用戶提供在線收付,但從所有這些第三方支付業務的實際操作來看,支付中介服務本質上與結算業務類似。此外,在為買賣雙方提供第三方擔保的同時,大量在途資金在平臺上積累,表現出類似於銀行吸收存款的功能。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結算是銀行的專屬業務。第三方支付平臺經營的業務突破了現有的壹些加盟限制,如何定位是我們應該深入思考的問題。
2.在途資金存管風險與虛擬賬戶。在支付過程中,無論是第三方支付平臺模式還是內部交易模式,都存在壹種資金吸收行為。當吸收的資金達到相當規模時,就會出現資金安全和支付風險的問題。
(1)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模式中,在途沈澱資金往往放在第三方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中,壹般商戶的資金會停留兩天到幾周。這部分在途資金可能存在的風險有:壹是在途資金越來越多,會增加第三方支付平臺本身的信用風險指數。第三方支付平臺為網絡交易雙方提供擔保,那麽誰來為第三方提供擔保呢?第二,第三方支付平臺有大量資金沈澱。如果沒有有效的流動性管理,可能會導致支付風險。
(2)在內部交易模式中,涉及虛擬貨幣的發行和使用。目前虛擬貨幣還沒有納入央行的監管範圍,遊離於銀行體系之外,所以很難追蹤平臺內部的資金流向,對實體社會會產生什麽影響還不清楚。然而,目前虛擬貨幣的發行完全失控。當越來越多的人認可和使用虛擬貨幣的時候,如果虛擬貨幣和現實貨幣的對接出現問題,那將是壹場巨大的災難。沒有人願意為這個風險買單,也承擔不起。
3.《反洗錢法》帶來的洗錢風險央行在《反洗錢報告》中表示,網上銀行在銀行業務中的比重迅速增加,大多數交易通過電話和計算機網絡進行,銀行和客戶很少見面,這使得銀行非常難以了解客戶,也成為洗錢的易發和高風險領域。
參考資料:
支付業務許可證_百度百科
第三方支付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