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海銀行信用卡積分累計規則
1,多重積分包括兩部分,持卡人享受的原有積分和給予的額外積分。持卡人在5倍積分的指定商戶消費,享受原1倍積分和“額外”的4倍積分(***5倍)。
2.根據上海銀行信用卡積分活動規則(2012版),持卡人每消費人民幣1元,每消費1美元,即可獲得7積分。如有調整,請參照上海銀行信用卡積分活動規則。本計劃中的倍數積分是通過消費金額乘以倍數計算得出的。
3.信用卡購買的商品或服務因任何原因被退回,或因簽單糾紛或其他原因被退回款項的,上海銀行有權按退回款項的金額按比例扣分。
4.主卡和副卡的積分可以壹起計算。持卡人持有兩張及以上信用卡時,每張卡的刷卡消費累計積分也可以合並計算。持卡人同時擁有個人卡和商務卡的,個人卡和商務卡的積分分別計算。
二、上海銀行信用卡積分以下項目不予累計。
1.上海銀行信用卡年費、循環授信利息、提前借入的現金本金(含手續費及利息)、逾期還款產生的費用(如違約金、利息)以及上海銀行信用卡催收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
2.房地產商、各種機動車商、燃油商、燃油自動售貨機及其他批發商的交易。
3、電信、有線電視等繳納的電視、公用事業服務費代扣代繳。
4、慈善、彩票、醫院、學校、政府服務交易。
5.網上支付和郵購分期付款交易。
6、非盈利業務交易。
7.上海銀行信用卡中心規定的其他交易類型以上海銀行系統設定的交易代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