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了解失信信息:首先,需要了解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中,以及被列入名單的原因和相關信息。可以查詢信用信息平臺、法院網站或信用服務機構的網站,獲取相關信息;
2、弄清解除條件:針對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的原因,查閱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文件,了解解除名單的具體條件和要求。可能包括履行相關義務、繳納相應款項、達到特定標準等;
3、 履行相關義務:根據解除名單的條件,需要積極履行相關的義務。例如,如涉及未履行的合同義務,可以與相關方進行協商並履行合同,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
4、提交申請材料:壹旦認為已滿足解除名單的條件,準備相關申請材料,並按要求提交給相關部門或機構。這些材料可能包括解除申請書、相關證據材料、履行證明等;
5、審核和處理:提交申請後,相關部門或機構將對申請進行審核和處理。會核對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決策;
6、接受監督和復核:壹些情況下,可能需要接受監督和復核。可能包括接受相關部門的調查、提供補充證明材料等。
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的情形如下: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1、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2、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4、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5、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壹旦被納入“失信人黑名單”,在很多方面有影響,如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失信被執行人應當在積極履行義務後,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失信人員名單的申請,審核無誤後,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九條
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信息。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壹)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