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想到可以向銀行借錢,然後借給別人。
真的有可能嗎?
看看今天的案例。
主要事實
李和胡是朋友。胡某因資金周轉多次向李某借款40萬元,後歸還2萬元。
2065438+2005年4月25日,胡向李出具借條稱:“今向李借款38萬元,現金20萬元,X白金卡透支18萬元。借款人:胡XX。”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和還款時間。
後來李多次催胡借錢,對方以經濟拮據等理由拒絕償還。無奈之下,李訴至法院,要求胡某償還本金38萬元及相應利息。
裁判結果
沅江市人民法院認為,法定債務應當償還。雖然被告向原告借款38萬元並出具借條,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原告銀行信用卡透支654.38+0.8萬元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另借出20萬元為現金,故借款涉及20萬元部分合法有效,涉及654.38+0.8萬元部分無效。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李20萬元及相關利息的訴訟請求,並向原告借款654.38+0.8萬元。
最後,法院判決被告胡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原告李支付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3.85%計算,至還款日止;被告返還原告654.38+0.8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親戚朋友之間互相幫助是人之常情,但是借錢要綜合衡量自己的經濟實力,量力而行。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出借人不具備借款能力,而是向金融機構或借貸平臺借款後再借給他人的情況。這樣的“借用”其實是無效的。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己的。
但由於實際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借款人可能被金融機構訴至法院,從而背負巨額債務,並可能因無力償還貸款而被列為失信債務人。
此外,將信貸資金高息轉貸的行為導致大量獲利(違法所得65438+萬余元),也可能構成高息轉貸罪。
法釋103010[2020]17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a)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用於放貸;
(二)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
(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
(四)貸款人明知或者事先應當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但仍提供貸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五條以發放貸款為目的,吸收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放高利貸,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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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貸款融資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79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0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1條規定,“經當事人書面約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和將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抵押實現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2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壹並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應當壹並抵押。抵押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壹並抵押的,該無抵押財產視為壹並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抵押的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質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質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支票、本票;(二)債券和存單。(3)倉單和提單;(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6)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合同義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
二、如果急需壹百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向銀行或其他合法融資平臺貸款。
根據上述《物權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急需100萬元時,可采取以下方式向銀行或其他合法融資平臺貸款。
1.將以下房產抵押給銀行,向銀行貸款。
(1)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2.把現有的和未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抵押給銀行,向銀行貸款。
3.將下列財產抵押給銀行,並向銀行借款。
(1)匯票、支票、本票;(二)債券和存單。(3)倉單和提單;(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權益;(五)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可轉讓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4.將上述權利和財產以外的動產質押給銀行,向銀行貸款。但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質押。
3.當然,除了抵押、質押之外,如果融資人是創業者,自己成立了創業公司,可以通過引入戰略投資者融資654.38+0萬元,無論是A輪、B輪還是C輪,即給予戰略投資者壹定數量的股份,換取其654.38+0萬元的投資。
4.如果融資人是創業者,自己成立了創業公司,或者有自己的項目,可以通過合夥人投資的方式籌集654.38+000000000元,即可以由合夥人投資654.38+00000000元,並給予壹定數量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