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不允許異地起訴,我國民事訴訟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壹般管轄原則。即被告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由哪個法院管轄。當事人所在地,既包括當事人住所地,也包括當事人經常居住地。如果對方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當事人所說的異地,可以在異地起訴;否則,不可以。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