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處理失蹤警務工作規範》第十三條,負責查找的民警應當認真向求助人詢問失蹤人信息,制作詢問筆錄,並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蹤人近期照片。根據失蹤人員的具體情況和搜尋工作的需要,詢問筆錄應當盡可能記錄以下內容:
(壹)姓名、住址、單位、與失蹤人的關系及聯系方式;
(二)失蹤人的姓名、曾用名、別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血型、身高、體貌特征(特別是突出的體表和牙齒特征)、口音、通信關系、精神病史、身份證件名稱和號碼、車輛號牌、駕駛證號碼、電話號碼和QQ、MSN等網絡聯系號碼;
(三)失蹤人的住所地、住所、工作單位或者學校;
(四)失蹤人最後壹次出現的時間和地點;
(5)失蹤前的言行、穿著衣服、攜帶物品;
(六)失蹤人的愛好和習慣,失蹤前打算參加的活動,經常活動的場所;
(七)失蹤的可能原因和失蹤人的可能下落;
(八)失蹤人的親友、單位等。通過其他途徑和方法找到自己的情況,並告知求助者繼續尋找自己的必要性。
(九)與失蹤人員有關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