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罪的立案標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取得信用卡,使信用卡作廢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從事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壹)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並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的。;(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形。2.惡意透支人民幣65438萬余元。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透支數額較大無法歸還的;(二)大肆揮霍透支資金,無力歸還的;(3)透支後逃匿,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並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拒絕歸還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以及開證行收取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