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來自開證行的風險
1.開證行的信譽很差。信用證是開證行的有條件付款擔保。信用證開出後,開證行承擔付款的主要責任。因此,發卡銀行的信譽和支付能力成為壹個關鍵問題。不是世界上每個銀行都能開出讓人放心的信用證。對於壹些實力較弱的銀行,或者外匯短缺國家的銀行,壹旦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證,就可能面臨收匯困難。因此,有必要了解開證行的信用狀況。
2.開證行破產或資不抵債給受益人造成的風險。破產在壹些國家時有發生,甚至壹些歷史悠久的大銀行也不例外。其中最著名的是英國著名的巴林銀行的倒閉,至今仍是銀行業、學術界及相關教育內容研究和引用的典型案例。
二是單據不符導致的拒付風險
在所有的信用證交易糾紛中,超過50%的糾紛是由於單據不壹致而被拒付的。這種現象實際上是由信用證本身的特點決定的,因為開證行的付款條件是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要與信用證的要求壹致,即單據壹致,所以對於不壹致的單據,開證行不再保證付款義務。至於不壹致的單據最終是否會得到賠付,要看進口商是否有支付的意願和能力,也就是說,最終要看進口商的資信。
三。國家風險
對於出口商來說,國家風險是指來自進口商的國家風險,主要包括:外匯管制風險、外貿管制風險和戰爭或內亂。有些外匯管制在交易前就存在,有些是突然的。如果貿易夥伴位於突然實施外匯管制的國家,情況就更糟了,因為壹旦該國宣布全面凍結外匯,該國開具的信用證也將被停止。大多數國家都存在外貿管制,因此出口商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其新政策調整的影響。如果他們不能快速適應,很可能會給收匯業績帶來困難。顯然,它對戰爭或內亂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也是最具破壞性的。
四。進口商的風險
在進口商品市場行情由暢銷轉為滯銷的情況下,信用差的進口商往往會利用信用證結算的特點拖延或拒付,給出口商帶來風險。常見的方法如下:
1.未能嚴格按照合同條款開立信用證。比如未及時開證(未按合同規定時間開證或未按合同規定時間開證)或在信用證條款中附加壹些有利條件,如提高信用證中的保險範圍、變更目的港等,達到變更合同的目的,使受益人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發生違約。
2.開立軟條款信用證。“軟條款”信用證是指看似完整,但規定了壹些受益人難以實現的條款的信用證。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信用證會因為受益人不能滿足信用證中這些條款的要求而無效,在沒有認真收到貨款的情況下,受益人會面臨壹個既要錢又要貨的局面,非常被動。比如要求受益人提交信用證中不容易獲得的特定人簽署的單據,或者註明貨物的裝運地點,或者明確要求在FOB和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的收據申請議付(這兩個貿易術語都是買方投保),而這些條款作為受益人的賣方根本不可能履行或控制。
面對上述風險,受益人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防範,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
1.檢查開證行的信用狀況。受益人可以通過出口銀行了解開證行的信用狀況。銀行對發卡行的征信要靠平時數據的積累。從壹些大銀行的信用評級可以大致了解其信用狀況。國際金融界每年都會對世界大銀行的信用狀況進行評級,比如最高評級為AAA,最差評級為D,如果壹家銀行被評為C或D,那麽它的信用狀況就屬於較差的行列。如果開證行的信用狀況不清楚,只有在仔細檢查其信用狀況後才能使用信用證;如果開證行所在國與出口商所在國沒有外交關系,壹般不予受理;對於由信用差的銀行或政局緊張或外匯匯率波動的國家開具的信用證,應建議受益人盡可能分散風險或要求其他銀行對信用證進行保兌。
2.提高結算人員的素質和責任心,爭取在公司或企業做票據時不出錯或少出錯。此外,請有經驗的業務人員對新的結算人員進行培訓,讓他們充分了解結算風險給企業帶來的危害。
3.註意進口商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法律變化。盡早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即使貨物積壓或者交易條件非常優惠,也不能輕易簽約。但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待事務,要重新考慮與局勢穩定、國內各方面建設正常的國家進行交易。例如,非洲的安哥拉在2002年內戰結束後經歷了快速的經濟增長。是非洲發展最快的國家,也是目前中國在非洲的主要貿易夥伴。
4.註意調查進口商的信用狀況。資信調查是指通過壹定的方式對交易客戶或合作投資夥伴的資金和信用情況進行調查和了解。可由境內外銀行或專業咨詢調查機構調查,也可由境內外商會或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調查。總之,做生意的時候,壹定要對未來的合作夥伴有壹個全面的了解,以減少貿易風險的發生。對已經發生的事情保持冷靜。比如遇到“軟條款”信用證,首先要拒收,如果在審單過程中發現並確認軟條款的存在,要堅決要求對方修改。如果在裝船時發現貨物,也要指出對方的不足,同時做出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讓對方發現不了疏漏,爭取最大限度避免損失。此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軟條款。作為商務人士,要註意收集整理案例,提高對軟條款的分析識別能力。
以上是出口商在使用信用證時面臨的壹些主要的、常見的風險,以及如何防範的建議。但國際貿易具有線長、環節多的特點,因此在貿易結算中會遇到各種情況,需要各方綜合考慮,靈活機動,爭取安全收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