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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用名人照片定制銀行卡是否侵權?

《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很明顯,肖像權是公民的壹種人身權,只能屬於自然人,即公民個人享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第壹,什麽是“肖像權”。

“人像”從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藝術意義上的肖像(或攝影)是指通過繪畫、攝影等藝術手段,使肖像所有者的人物形象在物質載體下再現的壹種觀賞性造型作品。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權包含了肖像權人基於其肖像所享有的個人利益。壹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自然人外貌的藝術表現。

通常我們在判斷壹個人物的外在形象是否構成人像時,要結合其形態和位置來看。

首先,人物要有肖像特征。第壹,它的表現形式是通過攝影反映特定公民的形象;第二,畫像還必須反映特定公民的主要特征,如體態、外貌、表情等;第三,畫像必須真實,有爭議,知名人士壹眼就能知道是誰的畫像。

其次,必須是壹個公民的具體畫像的事實。在畫面中,公民肖像應在整個形象中占據突出的主要位置,並作為特定的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的使用來達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

肖像是藝術化的再現,要固定在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誌等。)具體地、獨立地。它是來源於並獨立於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可以被人支配、控制和處分,具有壹定的財產利益。

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財產利益”不是來源於自然人本身的體貌特征,而是來源於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反映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自然人肖像權的法律保護實際上是保護人格利益的需要。

所謂“肖像權”,是自然人專屬的壹種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通過造型藝術或其他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復制其形象(肖像)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公民在自己肖像中體現的個人利益是我國法律對肖像權的保護對象。它包括基於肖像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的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其特征在於:

1.肖像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肖像權和肖像權。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沒有肖像權,是因為沒有能夠獨立反映其外貌的客觀“肖像”。(法人的“企業形象”不是指壹個人的肖像,而是指法人的經營、規模、管理、效益、信譽、產品質量等綜合情況和社會評價。)

2.肖像權也有壹種財產利益,是由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派生產生的。它允許肖像權人在壹定程度上轉讓肖像權,允許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並從中獲得應有的使用價值。

3.肖像權也是壹種有標記的人格權,具有草根性。基本功能是用外貌形象識別性格,從而識別每壹個具體的自然人。(而姓名權就是通過文字符號來識別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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