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發卡行應當提供信用卡申請處理進度和結果的查詢渠道。發卡銀行發行信用卡應當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卡片和密碼應當分開交付,並出示給持卡人承兌。發行信用卡時,應當書面告知持卡人信用卡賬單日期、信用卡章程、用卡安全說明、客服電話、服務和收費信息查詢渠道等內容。,讓持卡人可以安全使用信用卡。
發卡行應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規程,並在激活前核對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申請人未簽署合同(協議)且身份未經激活程序確認的信用卡,不得激活。新卡、掛失補卡、破損補卡、過期補卡必須激活,持卡人才能使用。
擴展數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的相關要求規定:
1.發卡行在為持卡人開通超限卡服務前,必須提供超限費的收費形式和計算方法等信息,並明確告知持卡人取消超限卡服務的權利。發卡行收取超限費後,應在對賬單中明確列示相應賬單周期的超限費金額。
2.發卡銀行不得為信用卡轉賬(轉出)和取現提供授信額度以外的信用卡服務。信用卡透支轉賬(轉出)和取現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信用卡取現的信用額度。
百度百科-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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