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搶劫其他財物為目的,搶劫機動車作為作案工具或者逃跑工具的,被搶劫機動車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搶劫以外的搶奪機動車的,以搶劫罪和其他罪論處。
3.被搶劫的存折、機動車的數額,參照《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計算。
4.搶劫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械搶劫;(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條是關於搶劫犯罪數額的計算。
信用卡被搶劫後使用、消費的,實際使用、消費的金額為搶劫金額;信用卡被搶後未實際使用或消費的,不計算金額,視情節輕重量刑。信用卡被搶劫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數額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
以搶劫其他財物為目的,搶劫機動車作為作案工具或者逃跑工具的,被搶劫機動車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搶劫以外的搶奪機動車的,以搶劫罪和其他罪論處。
被搶劫的存折、機動車的數額,參照《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