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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詐騙、搶信用卡、使用信用卡如何定罪

《刑法》第196條明確規定,盜竊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行為,以盜竊罪定罪處罰。那麽在實踐中如何處理搶劫、詐騙、搶奪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行為呢?有人認為,從刑法第196條第三款來看,該條只規定盜竊、使用信用卡的,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沒有規定搶劫、騙取、搶奪信用卡的,按照搶劫罪、詐騙罪、搶劫罪定罪處罰。意在將盜竊、使用信用卡的行為排除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範圍之外。但是,搶劫、騙取、搶奪信用卡的,仍然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而且,詐騙罪、搶劫罪和信用卡詐騙罪壹樣,也是數額犯,要求“數額較大”。因此,按照冒用他人信用卡罪處理搶劫、騙取信用卡的人,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如果是信用卡搶劫,情況就不壹樣了。因為搶劫罪不是數額犯,搶劫信用卡的行為本身就可以構成搶劫罪,而且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那麽,如果妳搶了信用卡,然後冒用,屬於搶劫罪與本罪的牽連犯,應該“擇壹重罪”以犯罪論處。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有爭議的。刑法明文對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行為定罪處罰,不排除以搶劫、詐騙、搶奪信用卡並使用的行為構成侵犯財產罪。搶劫、詐騙、搶劫、使用信用卡與盜竊、使用信用卡的原理相同。都是在取得信用卡後,通過隱瞞非持卡人的真實情況來“騙取”卡上的存款余額和信用額度,應以搶劫罪、詐騙罪、搶劫罪論處。數額的計算方法與盜竊、使用信用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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