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的錢會被法院凍結。信用卡,也是被起訴人財產的壹部分,合法的財產。
法院有權因司法需要到銀行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包括信用卡)。如因辦案或司法需要,法院有權凍結涉案相關銀行賬戶;法院發函給銀行方面,銀行回復並簽字,按規定凍結該賬戶;壹般凍結期限是六個月,根據需求可延期壹次,壹般延期為三到六個月;如涉嫌違法等,可對賬戶進行永久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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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壹步規範民事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壹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於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參考資料:
北大法律信息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