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債務數額超過遺產價值,繼承人沒有義務償還,但如果他願意償還,法院會予以支持。
《繼承法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
1.遺產已經分割,債務尚未清償時,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贈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先以其收入清償債務。
2.不足償還的,剩余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按照收益比例償還。
3.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以收益按比例償還。
4.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承擔責任。
擴展數據
繼承法
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利益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或者變更遺囑。
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經公證的遺囑,如果是本人書寫、他人代寫、錄音或口述,則不得撤銷或更改。
第二十壹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請求,取消其接受繼承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脅迫或者欺騙手段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百度百科-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百度百科-中國人的繼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