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20萬以上,不會被債權人起訴,法院判決後強制執行其資產。而且債務人的征信會有問題,法院會限制他的消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1。擔保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將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保證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2.債務人或第三方可以提供壹定的財產作為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變賣抵押物。3.壹方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向另壹方支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4.壹方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在約定的期限內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應付款項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留置的財產可以依法折價或者先返還變賣財產所得的價款。第壹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延伸資料:《限制高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被執行人不得有下列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和消費行為:(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輪船二等艙以上;(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進行辦公;(五)購置非業務必需的車輛;(6)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如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座等。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債務履行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有前款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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