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妻子盜刷丈夫的信用卡,壹般來說,並不違法,也不屬於詐騙罪的範圍。信用卡屬於夫妻的***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但是如果是惡意透支的,就涉嫌信用卡詐騙詐騙罪,立案標準為: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對於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