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年齡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職員辭職的規定,按《中國人民銀行職員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七十四條職員辭職,應按管理權限向其所在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審批,審批銀行應在3個月內給予答復。在審批期間,申請人不得擅自離職。
省級分行可根據實際情況,規定轄內職員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以上。未滿最低服務年限者,不得辭職。
在涉及國家經濟、金融秘密的崗位未完成解密期,或者在其他特殊崗位任職或者公務未完成,辭職後可能影響工作的,不得辭職。受審查的書記員不得辭職。
第七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擅自離職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辭退。
第七十六條辦事員辭職後,三年內到原單位的直屬單位任職的,應當經原單位同意。
第七十七條書記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聘:
(壹)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調整、撤銷、合並或者減少人員編制、變更崗位設置,本人拒絕組織工作的;
(四)曠工或逾期15天以上,或壹年內累計超過30天;
(五)不履行書記員義務,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制度,經教育仍不改或者造成不良影響,不宜給予辭退的。
第七十八條辭退工作人員,按管理權限由主管行提出意見,逐級上報省級分行審批。並正式書面通知我。
第七十九條對不適應本職工作,經多次輪崗仍不符合崗位要求,不具備解聘條件的行員,報上級行批準後,可責令其限期調離。
第八十條職員辭職或者被辭退,應當在離職前辦理交接手續,必要時接受審計。拒絕辦理交接手續的,予以辭退。對拒絕接受離任審計的,必須查明事實,根據實際情況追究責任。
辭職和被辭退的職員,不再保留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