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6月6日新規生效之日起,14,客戶發行新卡的,新卡發行當月為累計賬戶積分的起始月份,包括但不限於新申請發行、掛失、補卡、到期續卡、申請附屬卡、申請其他卡。
同壹持卡人賬戶內信用卡(鉆石卡除外)交易獲得的積分應進行合並管理。每三年是壹個積累期。在每個累積期的第二個月末,該期間的積分將被清零,鉆石卡積分永久有效。
積分計算規則
1.持卡人消費人民幣1元可累積1裏程積分,消費美元1元可累積7裏程積分。
同壹信用卡人民幣賬戶內超市行業(商戶類別代碼為5411)有效積分消費按每月最高3000元計算(超市聯名卡店內消費不受此限制)。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平安銀行保留調整積分轉換比例的權利。
2.單筆消費金額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人民幣計算積分。同壹持卡人持有兩張及以上平安信用卡時,每張卡的信用卡消費累計積分按卡分別累計,但可以合並使用。主卡和附屬卡的總積分將計入主卡持卡人的積分賬戶。
3.持卡人因任何原因退回刷卡購買的商品或服務,或因簽單糾紛退回原信用卡消費款項,或因其他原因,平安銀行將根據退回款項的金額扣除原給予的相應積分,如信用卡註銷,賬戶內未兌換的積分自動失效;
如果信用卡被註銷,註銷卡下未兌換的積分將自動失效。積分不能轉到其他流通卡,也不能轉給其他持卡人。
4.持卡人未在積分有效期內申請兌換的,積分無效,到期後歸零。
持卡人在卡片丟失或損壞後申請補卡的,新卡激活之日起壹周內,原卡交易所得積分可正常使用。新卡自補卡運營之日起三個月內未開通的,原卡交易所得積分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