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十八條信用卡最長透支期限為60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約之日或銀行入賬之日起15日內按日利息的0.5 ‰計收,15日後按日利息的0.10 ‰計收。
超過30天或者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利率萬分之十五計算。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期限最高利率檔次或最高透支額計算利息。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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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應當自大額交易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報告。銀行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境內銀行卡進行的大額交易,應由開戶金融機構或發卡行進行申報;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進行的大額交易應由收單機構進行報告。
二十九?客戶非通過賬戶或銀行卡進行的大額交易應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金融機構發現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資金或其他資產、客戶交易或企圖交易。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