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發卡銀行應遵循以下信用卡業務風險控制指標:
(壹)同壹持卡人個人卡單筆透支金額不超過20000元(含等值外幣),商務卡單筆透支金額不超過50000元(含等值外幣)。
(二)個人卡同壹賬戶每月透支余額不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超過發卡行授予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的單位月透支余額不能超過65438+萬元。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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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的要求,采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確保各類同業業務及其交易環節能夠在表內或表外準確記錄和反映。
金融機構應當合理配置同業業務的資金來源和用途,將同業業務納入流動性管理框架,加強期限錯配管理,控制流動性風險。
第三十六條?銀行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符合其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分支機構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統壹的同業業務信貸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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